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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朋友问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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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有永久居留权的设置。美国的绿卡,加拿大的枫叶卡,包括日本这样的非移民国家也有外国人永居的制度。设置这个制度本身没什么问题。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们的法规中就提到了外国人永居,但是没有明确政策。2004年,我国政府就制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次的《永居审批管理办法》很多条款是沿用2004年颁布的现行版本。对外开放的大前提下,对2004年的政策大幅收紧其实挺难的。
 
设计永居制度的目的是掐尖,把海外最优秀的人才吸引过来,不是为了引入普通劳动力。中国还没有到劳动力短缺的阶段。所以设立永居制度本身没问题,但永居的门槛是关键问题。
 
如果说,我们的制度能把海外华人科学家(入了外籍的华人回来,也是有很多不方便的)、俄罗斯的军工专家、欧美的高级科研人员吸引过来,估计大家没什么意见。
 
2
 
目前大家最反感是不是永居制度(对门槛低肯定有意见,但也能接受有这个制度),而是外国人超国民待遇问题。这个问题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首先,其实中国一直有给外国人特殊待遇的习惯。部分可能源于中国的好客传统吧。封建社会的朝贡体系,中国给的礼物价值远远大于藩属国的上供。即使在盛唐时期,外国人在中国多少也有点特权。比如唐律规定,两个同一国家的外国人之间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后来清朝衰弱后,外国人在中国都有治外法权。改开前,也有西方人来中国做生意赚钱,举着红宝书,念几句语录,就能拿到特殊待遇。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重新接触西方后,看到西方的发达和生活水平,那段时间才是真的不自信。那时的哈美党比现在不知道强大多少倍。看那时的文学作品,那种对西方世界的向往和崇拜,现在的中国年轻人恐怕根本无法想象。
 
知道今天,中国还是很重视外国的评价,做点事情都希望老外说好话。
 
这种心理上的低西方人一头的情结,现在的90后00后已经少很多了。他们成长的时候,中国已经比较强大,出国看看,也觉得西方世界也没有多么了不起。而30-40年前,中国的教授一月的收入不如美国洗一天盘子,那时的自卑感是深入骨髓的。估计再过20年,这种自卑情绪就能一点点消除干净。
 
3
 
另一个导致外国人超国民待遇的是对外交的重视。所谓外事无小事。与中国人相比,外国人有使馆、外办这样更多的投诉渠道。
 
所以,基层部门不愿意惹事,在小事情上更重视一点外国人的要求。比如外国人丢钱包会更重视。对外国人犯的小错误,如果比较小也懒得追究。因为外国人投诉(或者说找事)的能力更强。如果一个微博的百万粉丝大V,在基层部门眼里,小事情估计也有点特权,毕竟大家都不愿意找事。
 
但大原则上,外国人没有治外法权,司法并没有偏向老外。也许鸡毛蒜皮的小事,执行部门有点儿优待,但大事上,中国法律并没有偏向外国人。
 
另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其实也有类似的地方。就是他们比普通人多一个可以折腾的渠道。本身也比较团结,容易引发集体事件。所以基层部门一般也不愿意惹事,事情不大,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个事情想彻底改变,也不是一日之功。
 
推出公平的外国人永居制度,首先应该考虑如何减少超国民待遇,比如:
 
1. 计划生育政策是不是要继续改革。反正国内现在出生人口也持续下降,要不不管算了。不能不让中国人生孩子,引入外国移民。
 
2. 取消显性的超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以前都有特殊税收政策,现在也基本上一碗水端平了。想办法减少隐性的超国民待遇。
 
3. 中国有户籍问题,不能不考虑。应该明确外国人永居,不能直接取得户籍待遇。不能中国人拿北京上海户口,比外国人通过永居拿北京上海的户籍待遇还难。要么提高永居门槛,要么降低户籍门槛。如果两个都做不到,就明确,外国人永居等同于居住证,不能等同于户籍待遇。
 
这些无关乎永居政策,而是关乎人人平等的大原则。
 
4
 
针对这次的新政策。我前面说过,评价一个新政策,要和现行政策做比较才算合理。
 
现行政策2004年8月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和 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比较
 
A. 最高端人才
 
原政策:
 
第六条第三款: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新政策: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可以说,新政策是原政策的细化。大家可能对公益这个事情有点不满,觉得外国很多基金会不怀好意。但按原条款,不管是谁,只要突出贡献也可以申请呀。另外,突出贡献这四个字可不容易拿的。我觉得问题不大。
 
B. 投资永居
 
原政策:
 
第六条(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新政策: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原政策估计当时参考美国EB-5 50万美元(投资贫困地区,其他需要100万美元)的投资移民标准。新政策改成了1000万人民币,大概140万美元。对于东部地区是降低了。我认为这个标准低了,应该提高。美国的EB-5要涨价了,此外2004年的50万美元和现在的1000万人民币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应该提到2000-3000万人民币
 
C. 工作永居:
 
原政策:
 
第六条(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新政策: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这一条首先把原政策的职位要求,改为了工资要求。这个我觉得合理,副总经理这个职位比较虚,公司可以任命50个副总经理。工资要求就比较实了,没法虚开(因为要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工资高的人降低了年限要求。
 
这两点我觉得门槛有点低,还能接受。
 
但是这个博士学位,有点唯学历了。有点水博士为数不少,有博士学位就三年给永居,门槛太低了。对授予博士的学校和博士的专业多少也应该有点要求。
 
D. 婚姻家庭移民
 
这个是大家最反感的,让我们看看:
 
原规定:
 
第六条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新规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婚姻:中国境内,共同5年,每年9个月。
 
子女:未满18岁未婚子女
 
父母:年满60岁,每年9个月,境外无直系亲属。
 
朋友们,这条大家意见最大的,几乎一个字没改呀!
 
那条境外无直系亲属,就是防止链式移民的。A移民到中国,如果父母境外还有别的孩子,父母投靠就不满足条件了。不会出现A移民,A父母投靠A移民,A父母再把A的兄弟姐妹用子女投靠带过来。
 
然而,无论旧规定新规定,都比用婚姻取得北京户籍更松。这个是明显不妥当的。
 
E. 审批手续
 
原规定: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新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新规定全部批准由国家级部门做出。有朋友担心移民由专门部门管理后,会不会以移民人数做为KPI,大规模放移民进来。老实说,也不能排除可能性,但要这么担心,所有的专业部门都不应该存在了?
 
F. 资产转移问题
 
新规定: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原规定里没这条。可现在正常的外国人的收入,只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也可以汇出境外呀。和现在的政策也没啥区别
 
* * *
 
整体这个新政策,虽然有部分地方我也觉得门槛太低,但和现行政策比,并没有显著的放水。
 
现行政策是2004年颁布的,已经15年了,我们发放了多少绿卡呢?
 
2019年的新闻:不仅是签证很难的,中国的绿卡发放量也很少,我国开放绿卡到现在的15年内,只发放了8000张不到,一年才几百张。中国绿卡是出了名的难拿。
 
美国绿卡发放量是多少呢,一年百万张级别。
 
这些申请条款,都是符合条件有申请资格。有资格和真正能拿到是两码事。
 
我觉得不用太担心实施这个新政策会让各种外国人都拿到永居。
 
广州确实有很多非洲来的,但他们在原政策下也不可能拿到永居,新政策还是拿不到。都是通过短期签证,工作签证来的吧。
 
就算这个新政策导致绿卡发放扩大10倍,一年几千张,又如何?广州的非洲人号称已经几十万了?就算年发一万张绿卡,也得几十年才能赶上现有数量吧。
 
5
 
对于杨宜勇先生的那个言论,网上舆论汹汹,各种攻击的言语。但有谁研究了那段话的出处了吗?
 
原文如下:
 
“有人提放开生育政策是错误的。我看中国人口降到七八亿时再放开生育完全来得及,实在生育率上不来,我们还可以引进外来移民。”
 
这句话是什么时间,在什么情形说的,绝大多数写文,传递愤怒情绪的人可能都没研究过。
 
这句话是在2010年,一个非正式场合随口聊天时说的。被聊天对方放在了自己2010年的博客里,不知道被什么人翻出来的!
 
2010年,十年前,那时单独二孩政策还没有出来,出生人口下降的趋势也不明显。杨先生随口的几句话,十年后用来批判他,这公平吗?没有人能预测未来。
 
看看当时记录者的回应吧:
 
 
十年前,吃饭中的随口一句话,不是公开论著,也不是公开发表的言论,也没有说明任何细节,就被当成罪证大肆批判,我觉得是不公平的。
 
即使是当时他真的是这个观点,现在有可能也发生了改变。2015年,杨宜勇接受采访时的观点已经改变了。认为可以全面放开计划生育了。2016年,杨宜勇又称,应该在2020年实现自主生育。
 
 
十年前的一个随口一说的观点,可能现在看是错误的。但难道不允许人改正吗?!
 
我自己的一个经验是:如果不是正规媒体的报道,在网络上碰到一些特别无法理解,让人义愤填膺的事情,反而要多留个心眼。往往不是事实,或者是对事实的曲解。
 
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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